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学会名称: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缩写:SAAV。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四川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本会团结、动员广大会员和畜牧兽医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四个服务”职责,为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而奋斗。
三、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农业科学院。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畜牧兽医科技和产业发展,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标准的制定和评审;科技文献和各种标准的编审;组织举办省内外科技展览;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六、编辑、出版、发行畜牧兽医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著作。
七、表彰奖励在畜牧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培养和举荐人才,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开展学术、科技交流活动,推动同省外、国外的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省级、国际合作。
九、加强学会办事机构建设,提高服务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质量,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畜牧兽医科技和现代畜牧产业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须经批准的事项,须依法依规以及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亦可由本会授权各专业分会或者市(州)畜牧兽医学会批准,并报本会登记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会员充分酝酿、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涉农事业单位、学科分会、相关企业等科技人员按适当比例构成,经会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各学科分会的理事长原则上为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负责人兼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按其编制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曾任过本会当届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或管理工作者,经理事长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授予。其任期与理事会同。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23年6月29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