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活动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7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四川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等各项活动,更好地体现本会的宗旨,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会活动的组织、指导、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  除上级交办的本会活动任务外,本会内部活动项目的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会活动项目应由本会负责提出。本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委员会可单独提议。为保证学术活动项目实施的群众性,也可由至少3名会员联合提议。

2.所有本会活动项目的提出,以本会活动项目建议书为准,建议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目的、活动形式、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主持人、联络人、时间、地点、经费预算、经费来源等。

3.上报年度本会活动项目截止日期:上一年的12月31日。

4.各专业委员会应在年初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中审议学会活动项目,其中项目经费预算应征求本会财务监督委员的意见。

5.经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本会活动项目,报理事会备案后,即予立项实施。

第四条  本会活动项目立项后,应认真落实,如期完成。 因故不能完成或不能如期完成,活动负责人应及时向专业委员会书面汇报,经各专业委员会同意后,予以撤消或延期完成。同时由各专业委员会通报本会分管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定期召集各专业委员或项目负责人,听取项目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应为本会活动项目的顺利完成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本会活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专业委员会汇报项目完成情况。接受财务监督委员会对项目经费支出的审议。专业委员会对项目评估后,报本会备案。

第八条  本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所开展的重大活动项目,可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材料,予以成果与技术评价。达到申报科技成果水平的,按系统申报。

第九条  凡在本会活动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归本会所有。会员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本会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会会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参加本会高层次学术活动的人员是本会会员,或特邀非本会会员。与外单位合作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作为科技咨询开展的本会活动,按本会科技咨询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会是交流学术观点、探讨学术问题的场所,学会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不同学术思想的争鸣有助于学科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会对在开展学会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体会员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理事会。本办法经七届十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2月8日起实施。